我处再办《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2019年9月6日,一对父子来到德阳市政务中心我处服务窗口,老人向公证员唐玥介绍了自己的家庭情况,老人称自己前妻去世后他又重新组建了家庭,考虑到自己有两个儿子,现在又是重组家庭,他对自己将来如因病或因为其他情况丧失行为能力时,无法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无法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财产的情况表示担忧,老人告诉公证员他希望晚年跟随自己十分信任的小儿子生活,希望由小儿子在他意识不清的时候代其处理相关事务,老人现在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帮他解除这个心病。
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及意定监护的规定,并结合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代其起草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并向其详细告知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老人认为这份协议完全符合自身需求,能够保障自己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 、权益维护等,小儿子也表示愿意担任自己父亲的意定监护人。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决定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老人一家领取公证书时十分激动,对我处公证人员的耐心解答和提供完善的公证法律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目前,随着法律的优化升级,意定监护需求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并认可。特别是随着老年人的“长寿”,行为能力和生活品质的保障、妥善养老愈加成为社会、家庭关注的焦点,更多群体加入“定制”监护的道路。作为公证人,我们应适应社会需求,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应研究更加完善的公证产品,为有需要的人解决其后顾之忧,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1批公证指导性案例(1—3号)的通知》中1号案例的专有名词解释: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