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证
 一、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借贷双方及担保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担保方同意担保并办理公证的有效书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贷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
    6、按合同份数提供抵押物清单;
    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下列人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合同中应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5、当事人用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6、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有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